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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峰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律师协会会员, 找法网,中顾网,等知名法律网萍乡地区特约咨询律师.

  95年-至今,先后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任陪审员,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任主任,江西景维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先后取得国家人事部组织的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从事法律工作的20多年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各级司法机关有着良好的沟通、交流和政府有关部门有着广泛的工作关系,拥有着丰厚的人力资源关系。尤其擅长谈判,调解,诉讼方法解决法律纠纷 。

  2005年曾经成功代理萍乡市某建材市场70余商户集团诉讼与开发商房屋租赁纠纷,通过王峰律师多次斡旋,最后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调解结案;70余商户与开发商房均对王峰律师成功斡旋十分满意;

  2006年12月,在安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由一起由全国“打黑办”挂牌,公安部督办的以廖xx为首有36名成员的涉黑团伙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该案同案犯易某成功辩护。

  2007年4月,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成功代理郑某被诉涉嫌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案,依法驳回浙江省某知名企业通过司法判决认定驰名商标企图。

  2007年11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代理为廖某起诉深圳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最终深圳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

  2008年成功代理49户购房户起诉萍乡市某知名房地产开发商面积差异和13年未办房屋产权证纠纷,经过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二审法院最终于2010年7月支持了49户购房户诉讼请求。

  2008年8月在南昌市公安局成功为强奸犯罪嫌疑人施某进行无罪释放;

  2009年在辽宁省本溪市中级法院成功代理萍乡市某陶瓷公司被北京市某知名化工企业恶意起诉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北京市某知名化工企业诉讼请求。

  2010年接受萍乡市电视台和江西电视台采访,2010年1月18日江西电视台《社会传真》评点典型争议案例。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集团诉讼,产品质量 工程建设 房地产 工商事务 合同法 工伤、交通\事故赔偿等等

  律师工作室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萍安中大道佳境天成1栋1单元503(大智王韩设计师楼左边)    邮编337000

  驾车路线:

  萍乡市安源区萍安中大道佳境天成1栋1单元503(大智王韩设计师楼左边)

  乘车路线:

  萍乡高铁站(萍乡火车北站)乘快巴2号线到佳境天成下车,天成宾馆楼上);

  萍乡火车站市内公交3.6.20.25.52.62号线, 到佳境天成下车,天成宾馆楼上);

  市内公交12.19、26号线到萍乡高专站(萍乡学院南)下车,往后步行200米到十字路口,过马路到佳境天成1栋1单元503(大智王韩设计师楼左边)

  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107991862 (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协助,可以直接拨打律师电话咨询)

  座机号码:0799-6868870

  电子邮箱:18107991862@163.com

  工作单位: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萍安中大道88号佳境天成1栋1单元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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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案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2 16:13)    点击:468
  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案件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防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案件。
  2021年6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萍乡市某县人防办作出的《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该决定认定原告少建5414.77平方米人防地下室且原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建,要求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00万余元,原告认为该决定不合理不合法,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于2016年向被告申请办理某项目一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事宜,其所填报的《某县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意见书》,审核应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6735.09㎡,原告实际修建了防空地下室面积6735.09㎡。后该项目一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建筑规划、设计的调整,经被告复核查实,该项目结建人防地下室面积为642.06㎡,共计结建防空地下室12149.84㎡(实际建6735.09㎡),少建5414.77㎡。2021年3月19日,被告作出并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修建人防地下室决定书》,责令原告公司在2021年4月10日前在该项目就近修建面积为5414.77平方米防空地下室,并告知逾期未建设需按规定缴交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21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回复《关于补建人防地下室情况说明》载明因原告二期地块存在规划需重新调整,二期正式设计方案暂无法确定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建。2021年5月28日,被告作出并向原告送达《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被告于2021年6月8日作出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向原告送达,并告知了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诉行政行为为被告作出的《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被告某人防办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有管理该县人民防空工作,包括征收、催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能。原告在被告复核查实后制作的《“某一期”项目各栋分层面积、基础埋深、面积汇总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且未对补缴决定中的少建人防地下室面积5414.77㎡提出异议。故原告项目一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相关情形,原告少建防空地下室5414.77㎡,应当及时予以补建。该案中,被告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修建人防地下室决定书》和原告向被告回复的《关于补建人防地下室情况说明》内容,被告作出的补缴决定,认定原告补建困难,并无不当。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补缴决定中补缴金额并无不当。该案被告作出补缴决定前向原告送达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故被告作出补缴决定程序正当。
  综上,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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